抢夺性质的犯罪,是公然夺取一定物品但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犯罪。我国《刑法》除了规定抢夺罪,还规定了其他几种抢夺性质的犯罪,即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抢夺国有档案罪和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抢夺罪与其他抢夺性质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一样,都是抢夺,但在犯罪对象以及侵犯客体方面存在着明显区别。
对于抢夺特定物品对象的行为,只要《刑法》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就不能再以抢夺罪论处。对于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夺得的物品中既有一般财物,也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国有档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物品的情形,对此,可考虑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即抢到什么东西都可以,客观上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应按实际抢得的是一般财物还是特定物品决定构成抢夺罪还是其他抢夺性质的犯罪。如果抢得的物品既有一般财物又有特定物品的,应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基于抢夺一般财物的故意而实施夺财行为,但在夺得的财物中却夹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对此,因行为人并无抢夺特定财物的故意,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特定物品的犯罪即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不允许私人非法持有,可考虑以抢夺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基于抢夺一般财物的故意而实施夺财行为,但在夺得的财物中夹带有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国有档案的,对此,因《刑法》并未将持有、私藏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国有档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此,只有在行为人抢夺财物达到定罪标准时,才能以抢夺罪定罪,其抢得特定物品的后果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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